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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外经贸企业,在资金缺乏、人才外流、信息不灵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熟人和朋友介绍业务,而这些业务又在没有证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偏听偏信,把可靠度和可信度寄托,在“熟人”和“友情”上,这些熟人往往以××的亲戚,××的朋友,并以委托书相迷惑;所以事关重大,建议三思而后行。
2.代理“陷阱”
在业务经营中,代理方式是目前欺诈风险“高发领域”,许多借权经营、挂靠经营,都是用代理方式来获得外经贸企业的合法认可。表现形式:在代理进口中,委托人利用代理进口合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即期信用证中,骗取开证行付款,或在远期信用证中,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
在代理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相互串通,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骗取外经贸企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在代理进料加工复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以委托出口为诱饵,骗取外贸公司申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
3.客户“陷阱”
现在各经营企业都在急切寻找客户,正因为如此,有些根本就没有生产能力的中间人和生产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抓住外贸公司这一心理,串通在一起,进行联合诈骗,向外贸公司介绍××客户是如何的可靠,并拿出准备好的证明客户如何有实力的复印件(事实上很多是伪造的或是借用别的厂商的)进行欺骗。外贸公司在未作任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抓客户扩展业务,轻信而致上当。
4.高利“陷阱”
在许多业务信息源的传播中,最诱人的当然是获得高利,取得丰厚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来自哪个方面,设陷者总是将利润提得很高,同时又提出一些看似十分合理的要求和一些给对方可以让步的条件,让你一步一步进入设置的陷阱。外贸公司在急功近利思想驱动下,无论怎样也不愿舍弃这笔难得的生意,放松了警惕性。
5.好处“陷阱”
有许多业务信息本身经各种渠道引入外贸公司,一些推销商和中间人,在外贸公司确定做该项业务前,为尽快达到成交和掌握主动权之目的,往往对其业务人员以“好处作为诱饵,这些“好处”包括给百分之多少的回扣,或许诺另外的酬劳和待遇等。
6.资金“陷阱”
随着银行的商业化改制,外贸公司的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许多企业一般在捕捉业务信息上,追求的是不动资金的业务。设陷者正是抓住了这一心态,称不需要动资金,只需出具全套单据,资金由对方垫付,用简单的条件诱使外贸公司上当。
7.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见的一种,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对方上当,所以这个也十分留心才好,认真阅读合同上的条款,以防被坑。
8.信用证“陷阱”
信用证(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
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进行诈骗的“陷阱”。
9.单证“陷阱”
目前,在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中, 单证(外贸单证就是指在国际结算中的单据、文件与证书,凭借这种文件来处理国际货物的支付、运输、保险、商检、结汇等。)是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正是这种特性,设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乱真,在外经贸实践中,设陷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较多:一是出口报关单 ;二是外汇水单;三是合同;四是汇票本票;五是提单。还有的伪造全套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诈目的,这是一种出现机率较高的欺诈方式。
10.运输“陷阱”
进出口贸易运输环节的“陷阱”,是最不易让人识破的,因为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大多以中国进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国内急需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国内货款,而后逃之夭夭。
还有的通过倒签提单(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和预借提单(提单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时,或者货物虽然已经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转航欺诈、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海上保险欺诈等。
11.结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现在许多不法商人,往往打着市场行情不好等幌子,并采用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即申请拒付。还有的称可开立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
12.退税“陷阱”
在进出口业务中,退税已是设陷的高发环节,设陷者往往抓住退税率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要退税款为诱饵,蒙蔽外贸公司,使不少外贸公司上当,还有的提出退税要快或只要一半税款,并要求外贸公司先垫付税款,同时表示单据齐全没有问题。因为诈骗人一般能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是虚开的,手法使人难以识别)、缴款书等,所以使得外贸公司在心理上降低了防范意识。
如何识别“陷阱”
合同识别
外贸公司可采取签订严谨的合同来识别对方,如在合同里面订立品质条款、认证条款、价格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支付条款、运输条款、定出详尽的规格、要求等,并要求对方出具法人代表或委托书签字的文书。
资信调查识别
在对外贸易时选择交易对象非常重要,需要慎重考察对方身份的真实性,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如看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并对正本、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的真实性和履约能力,了解其开设的基本帐户和经营活动情况,如生产加工能力、出口许可、原材料供应、货源等。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关系到其有无承担债务责任的能力和有无履约诚意。
高科技识别
高科技主要运用电子技术检测分析,识别欺诈者所伪造的各类重要单据,并能迅速反馈当事人的各种情况和数据,由工商、海关、税务、外汇、银行等部门掌握,并进行识别。
伪造单据的一般特点有:色泽浓淡不均,细密的线条不完整、不清晰,图案、花纹、线条变形,粗细不匀,或出现差异,复杂的图案容易模糊。有些伪造单据尽管也使用一些精密仪器制成,在肉眼上难辨真假,但通过电子技术分析,在细密线条上容易出现图文不着墨的“漏白”现象。在对水印的鉴别上,伪造单据对着光看时,看不出图像的层次,真单证水印透视时清晰自然有层次;在紫外线下检验伪单证水印发莹光,真单证水印不发光等。
规避风险识别
运用规避风险手段在对外贸易中非常重要,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组贸易术语(如:CFR、CIF、CPT、CIP等)。另外,要严格审核单证,加强对假冒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的识别,一旦发现,应提出修改信用证。
心理识别
在实际业务中,双方也在进行着一种心理战。业务员在进行识别时可提出,是否可以反担保,来试探对方。如对方提出不同意见,则可以反测对方;如遇对方要求改信用证条款或合同条款,如改付款条件、改合同主体、改运输人、改主要条款等,要及时回复,表明自己的意见,坚持不改,并说明不能改的理由,这样可观察对方的反应,这叫心理相持;
如对方坚持要改,或提出如不改就要如何如何之类的语言,则应采取相关措施以防不测,因为这种态度已经告诉我们,对方是强行逼外贸公司就范,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坚持,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规争取主动以防范陷阱,这叫心理延迟。通过心理相持与心理延迟识别一般情况下,买家会在不知不觉中露出马脚。
法律识别
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进出口法律法规,因此,正确掌握和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可以规范进出口业务的运作,起到积极有效的防范作用。
在出口业务中,运用《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产品质量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比照识别,分析本笔出口业务的不规范之处和风险大小,最后决策运作与否。
骗子的诈骗手段日益高明,就连外贸“老手”也难逃被“耍得团团转”的情况。但骗子终究是骗子,再高明的骗术也终会露出马脚,只要您具备“火眼金睛”去想办法“识破它。